摘要:二手房買賣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已逐漸成為主旋律,而伴隨著這一主旋律,二手房買賣的定金糾紛卻在逐年增多,且表現形式趨向復雜化多樣性。此文針對一些中介機構利用消費者對法規的不熟悉,任意索取居間費用的典型案例予以剖析,提醒消費者提防中介公司設計的種種定金陷阱,同時對二手房買賣中的定金合同或定金條款加以了解釋。

在簽訂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前首先要注意區分定金的類型。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之間是有差別的。1995年出臺的《擔保法》關于定金的條文較為簡單,而2000年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大大豐富了我國定金制度的內容,具體為:
立約定金
以定金交付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如果一方之后拒絕簽訂主合同的,應當承擔定金罰則。例:王某看中了在中介公司掛牌的位于浦東大道總價120萬元的一套三居室房。一經紀人告:“你先交8萬元定金給上家,一星期內來簽訂買賣合同。王不假思索,當場交付。后王因抵押貸款未辦成,拒絕簽約,并要求取回8萬元定金。那么王某的8萬元定金能否取回?回答是否定的。
成約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不生效。例:甲為中介公司,想買下乙的商鋪設立分公司。乙對甲說:“可以,但須先付定金。”甲同意。雙方于2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中有一條款約定:“甲必須在3月1日之前交付乙定金20萬元,否則合同不生效!焙髞砑自2月15日就交付乙定金20萬元。問該合同是否生效?何時生效?回答是合同生效,生效日為2月15日。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