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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晉政辦發[2013]9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城鎮化的意見》(晉政發[2011]11號)、《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晉公通字[2013]156號)和《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同政發[2014]4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建立適應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戶籍管理制度,引導農村人口向城市城鎮集聚。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為落戶條件,放寬各類人才、納稅、投資、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我市的落戶條件。基本實現到2015年,全市城鎮化率達到55%左右。到2020年,全市城鎮化率達到63%左右。
二、購房者的戶口準入
在我市、縣(區)實際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來源合法,擁有使用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市、縣(區)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
①申請人到購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
②申請人、隨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申請人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發票和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④申請直系親屬隨遷的,出具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申請未婚子女隨遷的出具未婚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人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申請遷入原因填寫“購房遷入”。派出所專職戶籍民警受理材料后,和社區民警共同對申請材料中的各種證件的原件、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確認;社區民警在《申請遷入登記表》中加注調查意見,所長審核簽字后,原件退還申請人,遷入市轄區的由公安分局審批;遷入各縣的由縣公安局審批,憑《戶口準遷證》將戶口遷入購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辦理時限:
派出所隨時受理,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分縣級公安機關;分縣局公安機關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審核)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審核)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三、租房者的戶口準入
1.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所在地居住,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
①申請人到租住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填寫《申請遷入登記表》;
②申請人、隨遷人的《居住證》(一年以上)原件、復印件;
③申請人、隨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