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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大同市總體規劃,立足于本城區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范圍:
魏都大道東側房屋征收范圍:東至福寓苑小區已建房屋;西至魏都大道;北至向陽西街;南至益豐大廈(具體征收范圍為:福寓苑小區10號、11號、12號住宅樓,華林超市、皇城壹號退線部分)。
二、征收時間:
征收時間為:2013年1月28日開始,2013年2月28日前搬遷的給予3000元時間獎勵。
上述征收范圍方案公布時間: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28日。
具體征收時間以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下達的通知書為準。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同政發〔2011〕43號《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文件精神,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安置時依照搬遷先后順序依次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四、相關政策:
1.征收范圍公告后,單位和個人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和土地,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2.計戶依據: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有效房證,按房證面積計算。單位產、宗教產等無正式房證面積的以財政評審中心實際測量為準。
對部分產權無法確認的房屋由城區政府牽頭組織紀檢、評審中心、房管、國資委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3.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下統稱為被征收人。
五、征收補償辦法:
(一)選擇產權調換的:
1.被征收房屋認定為私有房屋,原則上實行“征一補一,以舊換新”不結算差價。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內補貼價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內成本價以小換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給予成本價加政府限價不超20平方米的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給予20平方米政府限價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政府市場價結算。
2.被征收的房屋認定屬國有產、同屋異產房屋的公產部分、單位產、宗教產等的,原則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價格回購原房屋,回購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補償按私有房屋補償。
3.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執行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
4.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
被征收房屋為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房的調換房屋,安置地點為:就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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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貨幣補償的: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結合成新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或隨機抽取。
4.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評估結果公布后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類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執行城區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
六、安置區分類價格:
就地安置:補貼價按1100元/平方米結算,優惠成本價按21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8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600元/平方米結算。
七、搬遷補償: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補償,被征收的房屋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進行補償,補償按兩次支付。
先安置后搬遷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家費。
八、臨時安置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被征收房屋屬平房及土樓房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償按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期限從搬遷驗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時。
九、搬遷時間獎勵:
在政府通告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每戶給予3000元搬遷時間獎勵。
十、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訂立搬遷協議并搬遷的,1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可領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家費、時間獎勵。
十一、非住宅房屋補償:
1.對手續齊全的營業性商鋪實行產權調換,大同市御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大同市世源金港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就地回遷安置。
2.對征收國有土地上自蓋的房屋(偏房),按市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的偏房價格給予補償。
十二、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蓋房屋申請保障住房的原自蓋房屋不予補償。
十三、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十四、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
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五、為保證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積極配合,按期搬遷。對逾期未遷出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在征收過程中,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人員正常工作的,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懲處。
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七、在征收工作中,請住戶提高警惕,確保安全,防止煤氣、水、電等事故發生。應加強安全防范,切勿將您的身份證、房本、戶口簿、結婚證等重要證件交給他人或由他人代為辦理,以免上當受騙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十八、上述范圍內所有無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一律無償拆除,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同中央、省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有證建筑不予補償,其他有證建筑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十九、本方案最終解釋權在大同市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