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昌平天通苑的金某后悔死了:他7年前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一直沒能辦理過戶手續。如今原房主把這套房屋又賣了一次;新房主起訴金某,要求他騰房,而昌平區法院一審也支持了新房主的訴求,判決金某騰房。
住了7年被判騰房
2004年,王某以42萬元的價格將其所有的位于昌平區天通苑的一套房屋出售給金某,金某交納了購房款42萬元,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后居住。但2011年,王某又以160萬余元的價格將房屋另行出售給閆某,并于合同簽訂當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此后,閆某得知房屋曾被出售給金某,他訴至法院,要求金某騰出房屋。庭審中,金某稱自己合法取得并占有涉案房屋,其與閆某之間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請求法院駁回閆某的訴訟請求。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登記在閆某名下,閆某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因金某一直占有、使用涉訴房屋,故閆某要求金某騰退該房屋的主張,理由正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金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年內騰退所屬原告的房屋。
拒絕采訪有隱情?
得知判決結果,記者致電金某,想了解其7年前買房的詳細經過和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因,但金某拒絕接受采訪。不過,記者從法院了解到,當年金某買房時,并無購買經適房的資格。開庭時,金某的代理人表示,由于涉案房屋是經濟適用房,當時買房時無法過戶,雙方約定5年后再過戶。但買房5年后,金某卻找不到原房主王某了,后來才得知王某又把房子賣了。
金某住在涉案房屋7年了,新房主閆某在買房時為何沒有察覺?針對記者的疑問,閆某的代理律師表示,買房時閆某要求看房,原房主王某說房子有人借住,住戶去外地了,沒留下鑰匙。因閆某對此戶型比較了解,王某又是房屋的合法產權所有者,所以閆某就購買了該房屋。沒想到買房后才發現惹上了麻煩。
雖可上訴但麻煩
在一審敗訴之后,金某還可以提出上訴。如果最終被判騰房,金某可以要求原房主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此前法院曾在房屋買賣糾紛中判決違約的房主賠償因房屋升值給買家造成的損失,但是,由于此案所涉房屋是經濟適用房,金某又沒有購買經適房的資格,如何確定其損失是個大問題。
記者了解到,北京最大的經濟適用房回龍觀和天通苑,均處于昌平區,昌平法院近年審理的因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和轉讓而引發的糾紛特別多。
該院審理的涉經適房糾紛,不但有金先生碰到的暫時無法過戶導致原房主一房二賣現象,而且還存在大量的“借名買房”糾紛。“借名買房”指沒有購買經適房資格的市民借用他人名義買房,結果買房幾年后,名義上的房主以“借名買房”導致自己無法再購買經適房為由反悔,要求實際出資買房者騰房,此類案件占涉經濟適用房糾紛的30%。
買無法過戶房危險
針對天通苑和回龍觀地區頻發經濟適用房糾紛的現象,法官介紹說,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買賣房屋應及時過戶,如果購買暫時無法過戶的房屋,就存在房主一房二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