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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形成了文件,在經過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委會簽后,將報給國務院審批實施。
據國土資源部的人士透露,“方案”將是改變土地財政的開始。其中包括改革和完善“土地招拍掛”的出讓制度、規范和完善土地出讓的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市場等內容。深化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的制度改革,核心內容仍然是界定國有建設用地劃撥范圍,繼續擴大有償使用范圍。
中國土地出讓的制度在《土地法》中有明確條文規定,土地補償、土地使用權、土地征用、抵押擔保、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土地轉讓協議等眾多規定。政府加強對土地出讓使用權的宏觀調控和管理,保障國有土地資產的收益,促進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以下簡稱“協議出讓最低價”),是指上級人民政府為了宏觀調控土地市場,防止低地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實施的出讓金最低控制標準。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確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在實施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對確定協議出讓最低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責令重新確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執行情況。由確定和核準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其出讓金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由負責監督檢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讓方承擔,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完善土地出讓的制度對中國的土地交易市場具有巨大意義。
文章來源:http://www.k8.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