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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起山西省保障房六項新規將正式施行

發布時間:2012-10-11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紫琳

  經過近一年的準備,10月23日,山西省制定出臺的《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山西省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辦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山西省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辦法》、《山西省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辦法》等六項新規將正式施行。

  23日所要施行的六項新規對各類型保障房的配租、供應、分配及退出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租房:單位自建房優先供應自己職工

  按照《山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規定,公租房的保障對象為具有市、縣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就業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無房職工,特指學校畢業或者部隊復退不滿5年,具有就業地戶籍無住房的從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特指就業城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1年以上并繳納社會保險、無就業地戶籍的從業人員)。廉租房和經適房保障對象亦可申請租賃公租房。

  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租房,《辦法》明確指出,其供應對象可優先用于本單位職工。認定標準則由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報所在地住建部門、民政部門核定后,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

  公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對象自住。若存在騙租等行為,也要兩倍追繳承租金,承租人不得再申請公租房配租保障。

  廉租房:對騙租者追繳兩倍罰金

  按照《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與退出管理辦法》規定,廉租房的保障對象為具有市、縣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的60%或者無住房的家庭。其中七類人群可優先配租,分別是:無房戶;危房住戶;55歲以上孤寡老人;現役軍人、服現役或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等優撫對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保障對象申請到廉租房后只能自住,如若轉借、出租或無正當理由空置6個月以上,有關部門將收回廉租房。另外,承租人如在承租期間,因收入增長而不再符合廉租房配租條件,可按當地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自愿申購此房。但若承租人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騙租廉租房,相關部門不僅要收回住房,還要按照不低于市場標準的兩倍追繳承租期間的租金,承租人以后也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限價商品房:服務廣大“夾心層”

  按照《山西省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管理辦法》規定,限價商品房主要供應給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勞務人員。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間,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80%的家庭。符合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條件或已取得經適房購買(租賃)資格的家庭,也可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

  按照《辦法》規定,限價商品房的性質等同于普通商品房。將嚴格執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制度,向登記的限價商品房購買對象定向銷(預)售,嚴禁采取團購、認購等方式變相銷(預)售。而且,購買限價商品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買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交易價格,經批準并按規定比例繳納部分交易增值收益后,方可進行交易。轉讓后,不得再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p#副標題#e#

  經適房:滿5年才能上市交易

  按照《山西省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與退出管理辦法》規定,經適房的保障對象為具有市、縣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的60%或者無住房家庭。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亦可申請購買(租賃)經適房。

  而對于備受關注的上市交易問題,《辦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2011年6月11日前購買的經適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買經適房滿5年需要轉讓的,可由政府回購或者由購買人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適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和減免的各類稅費,取得完全產權后再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購買的經適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

  對于騙購騙租經適房的家庭,有關部門將追回房屋,或由購買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市場價補足購房款。申請人不得再申購(租賃)經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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