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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2房網網友張先生向小編反映,今年3月份在某樓盤購買了一套三室二廳二衛的商品房。當時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張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0多萬元,雙方約定:如一方違約,則需賠償對方違約金,額度是總房款的10%。前不久,該樓盤突然大幅降價,張先生買的這種商品房價格瞬間縮水了25%以上。張先生現在想退房,向小編咨詢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不行,希望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然后再退房。
專家解答: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沒有法定和約定情形,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理應受法律保護。房子也是一種商品,其價格的漲跌是一種市場行為,顯然不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你現在要求解除合同,是典型的違反合同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條對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的方式作了明確規定,即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要求違約方以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來承擔違約責任。換句話說,違約方以何種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有選擇權,如果另一方要求違約方承擔繼承履行的違約責任,除《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三種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外,違約方理應繼續履行。
綜上,張先生因為房價下降而解除合同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即使你愿意承擔違約金,也應和開發商協商一致,否則不能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