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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張的父母離婚時將一套房產轉贈到其名下,誰知一年后該宅基被劃入拆遷范圍,她因此獲得7萬元安置賠償款,父親得知后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7萬元及房產證。法院駁回其訴訟。
一年前:父母離婚,房產全部贈與一雙兒女
本來是其樂融融的一家四口,2010年因為父親出軌,小張的母親便選擇離婚。二人簽訂協議,夫妻共有的兩套位于宅基地房,一套歸女兒小張所有,另一套歸兒子所有,協議自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2011年3月,小張父母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書》,兩人再次清楚寫明名下兩套房產由兩個孩子各分一套。離婚后,父親按約定將其中一套房屋的宅基地產權證交給了女兒,自己則從家里搬出,而母親則繼續和一對兒女共同居住生活。
一年后:父親反悔,要求女兒返還所贈房產
2011年5月,當地進行城中村改造,小張所恰好就在拆遷范圍。2011年8月,她從有關部門領取到7萬余元拆遷安置補償款。
2011年10月,父親一紙訴狀將女兒告上法庭,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7萬余元補償安置款,并撤銷贈與行為。
本案庭審中,小張辯稱房子已經通過父母離婚協議確定為自己所有,且離婚協議是整個家庭在父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約定,父親無權獨自撤銷。此外,父親已經將宅基地產權證交給自己,并且自己領取臨遷費也得到相關部門認可。她同時表明,父親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還觸及了道德底線。
緊接著:法院判決,駁回父親全部上訴請求
2012年5月,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小張憑著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及已實際取得的涉案房屋宅基地產權證,進而領取補償安置款有合法根據,應當受保護。據此,法院認為本案不構成不當得利之訴訟,故駁回其父親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