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做了遺囑公證 就能辦理房產證了嗎?
發布時間:2014-03-17 來源:0352房網 編輯:小墨
摘要: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若其死亡后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哪些人繼承。遺贈是指被遺贈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近期遇到一位吳先生咨詢,因為吳先生的遠房親戚在購
買房屋的時候讓吳先生出了
購房款,因此決定今后把房子留給吳先生,并做了遺囑公證。親戚去世兩年后,吳先生拿著遺囑公證書到市產監處申請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告知其還需提供接受遺贈的公證書。吳先生對此很不理解,認為遺囑公證書在自己的手中,就應該直接將
房產登記到自己的名下。那么,到底工作人員的要求是否過分呢?遺贈公證書是否就足以證明房屋的權利歸屬了呢?
要弄清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若其死亡后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哪些人繼承。遺贈是指被遺贈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贈取得房產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遺贈人已經死亡。按照《繼承法》 第2、5條的規定,遺贈從被遺贈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第二,受遺贈人已經履行了遺贈所附有的義務。《繼承法》 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第三,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繼承法》 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四,保留了必要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五,已經辦理接受遺贈公證。《
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在附錄C《主要登記類型申請材料清單》 中明確:因遺贈申請房產權利轉移登記,需要提供遺贈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因此房屋登記人員向吳先生提出的要求是有依據的。
那么對于申請人吳先生來說,他該如何做呢?根據《無錫市房屋登記技術規程》的規定,辦理房屋遺贈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是接受遺贈人或代理人。申請登記應提
交房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
土地使用證、遺贈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等材料。吳先生只需根據上述規定攜帶相關材料至市產監處辦理登記手續即可。如果吳先生是去世者的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做了遺囑繼承,則吳先生辦理房產證需要提供房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繼承權公證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