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三年前與鐘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由我租住鐘某的房屋。為便于居住,我花了43000余元,在房屋空坪上分別建了廚房、衛生間。而今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到期,我認為廚房和衛生間系自己獨立所建,應當享有所有權。但鐘某以空坪是他家的宅基地為由反對,不僅要我無條件走人,而且不同意給予任何補償。請問:鐘某的做法對嗎?
讀者:危冬萍
危冬萍讀者:
你的確不能主張廚房和衛生間的所有權,但你可以要求鐘某給予相應的補償。
一方面,盡管廚房和衛生間是你獨立所建,但它只是個添附物。添附是附合、混合的通稱,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的財產。你因租住鐘某房屋,得以在鐘某空坪即宅基地范圍內進行建造,并因此產生了新的財產即廚房和衛生間,但它只能是在鐘某已有房屋基礎上的添加,附合于鐘某原有的房屋。另一方面,你不能獲取廚房和衛生間的所有權。就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一般由當事人協商。如協商不成,司法實踐中通常采取三種方式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一是恢復原狀,各歸其主;二是維持現狀,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關系;三是維持現狀,讓添附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一定補償。但無論那一種方式,均必須以行為合法為前提。本案中,你雖已在鐘某宅基地范圍內建造廚房和衛生間,但你并不是宅基地法定使用人,而我國實行的是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制度,鑒于鐘某是法定的宅基地使用人,決定了房屋與宅基地只能同歸鐘某,而你不能享有所有權或與鐘某共有,否則便屬違法。再一方面,鐘某應給你相應補償。如果添附不僅使原物的形態發生變化而成為新物,且增加了物的經濟價值,一般不應恢復原狀。本案中,要是將你所建的廚房和衛生間拆除,恢復原有的地形地貌,不僅損害了已經存在的價值,你的花費將成為烏有,鐘某也不能獲得實際利益,在經濟上無疑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本案不應恢復原狀。但鐘某并不因此而當然取得新增部分價值,而應給你相應補償,包括返還必要的建房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