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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已經購買并使用了近6年的車庫,卻在不久前被通知進行產權登記時,發現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相差6平方米。而這6平方米的面積,卻需要業主再補交30000元才能進行產權登記。面對這樣的要求,業主徐女士感到十分不解。究竟這6平方米的面積差距因何而來,又究竟誰該為這6平方米面積買單呢?
尷尬:產權登記發現車庫面積多出6平方米
家住鐵西區興龍苑二期的業主徐女士,最近挺鬧心。
因為在不久前,她接到了開發商打來的電話通知,要為她所購買的車庫進行產權登記。徐女士在購買興龍苑二期小區的住宅時,同時購買了一座地上車庫,如今入住使用了近6年,終于要為車庫辦理產權登記了。
這原本是件好事兒,可是開發商卻提出了一個讓徐女士難以理解的要求。“他們告訴我,我這個車庫的產權登記面積應該是31.25平方米,可是我當初購買時,合同上明明寫著車庫的面積是25.2平方米,現在他們讓我補齊這6平方米的差價,才能給我辦理產權登記”。
讓徐女士感到疑惑的,是自己的車庫面積怎么會突然增加了6平方米,同時她也對這一面積提出了質疑,“我的車庫自己也簡單量過,絕對不可能有31平方米那么大。 ”
對此,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依據我國現行商品房預售的辦法,合同約定面積只能是依據圖紙和相關手續預測的結果,而產權登記面積是房屋竣工后,依據現場實測結果登記的。因此,預測面積和實測面積雖出自同一測繪部門,但卻存在一定的差異。也就是說,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的情況是可能存在的。
市房產局表示,車庫(包括普通居民住宅)的產權登記面積,并非業主自己用尺量一下屋子四邊的長寬,簡單就可以計算出來的,它需要通過一套復雜的計算,而且其中還包含很多公攤面積的折算,所以產權登記面積往往都會比業主直觀看到的面積要大一些。
如果徐女士對于這個產權登記面積有質疑,可以向市房產局測量大隊提出申請,為她重新測量。
質疑:6平方米差價該由誰補?
與對產權登記面積的質疑相比,讓徐女士想更為不通的則是開發商讓她補全這6平方米差價的做法,“他們不但讓我補全這6平方米的差價,而且還要按照5000元每平的價格”。徐女士認為,首先這6平方米的差價不應該由自己來補,其次,當初購買車庫的時候是按照每平方米4350元的價格,而現在即便是要補全差價,為什么又要按5000元的標準了呢?
徐女士向記者出示了自己購買車庫時的合同原件,并在合同上找到了這樣一則約定:“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受買人。”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房屋面積誤差比的計算公式為:面積誤差比=(合同約定面積-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徐女士對自己車庫的面積誤差比進行了計算,得出的結果是,這6平方米的差距,換算成面積誤差比竟然高達24%,遠遠超出了合同中所提的3%。“如果按照這個合同約定,我應該只補這其中3%面積的差額款。 ”徐女士想就這個問題向開發商討個說法,可是每次她打過去電話,對方均表示只是負責協助業主辦理產權登記的工作人員,只能按公司的要求通知并執行。而至于開發商的負責人,工作人員表示不知道聯系方式,而徐女士自己也無法聯系上。#p#副標題#e#
權威:補全房款差價缺依據
面對這種情況,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的范書領律師表示,開發商要求徐女士自己補全房款差價的要求,明顯違反了雙方當初簽訂的合同,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是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不合理的。徐女士可依據有關規定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
面積誤差 法律早有規定
范書領律師介紹說,針對目前房地產市場上關于銷售房產實際面積與銷售面積出現誤差的一些突出問題,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通過并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早已有明確的解釋與規定。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這使得處理商品房因面積差異引起糾紛的解決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同時,還應該提醒廣大業主朋友的是,商品房銷售面積有三種計算方式。一個是按套計價,一個是按建筑面積計價,還有一個是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業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不僅要把計價方式、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寫清楚,而且還要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增、減多少,以及超出此范圍該如何處理等內容,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他山之石:太原:商品房面積縮水超3%可退房 #p#分頁標題#e#
商品房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是商品房銷售市場主要消費糾紛之一。日前,太原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 《太原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對商品房面積糾紛有了明確的“說法”:面積誤差比在3%以上的,買房人有權退房;不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了避免糾紛,《條例》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沒有約定的,《條例》規定為,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項;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如當事人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面積與實際交付的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測繪結果由房產管理部門審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