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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規定,房屋在交付使用后,開發商及建設單位負責在質量保證書承諾和質量保證期以內的維修。開發商責任期超過以后,正常使用下房屋的損壞都應由業主花錢維修,也可以委托物業公司代為修理。公共區域產生的小修費用由物業公司從物業費中支取。但在實際生活中,開發商經常與業主就房屋質量“扯皮”,還拿出其申請的“無責”質量鑒定書當做擋箭牌。
今后,遇到因房屋安全質量問題,大可不必擔心了。房屋所有權人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劃清責任,避免因開發商“請”第三方做出的無責鑒定結果而“扯皮”。市住建委和市法制辦昨日共同發布《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并從5月1日起施行。《辦法》還明令禁止超負荷使用房屋,并結合即將出臺的針對性規定,抑制日漸風行的群租行為。
據悉,關于貫徹落實《辦法》的十余個配套措施,如拆改結構房屋注記、查詢,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檔案的管理,房屋建筑安全評估技術標準,強制解危的救濟制度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制定,并將公布實施。
為此,《辦法》明確,業主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責任;物業公司等受托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市住建委房屋安全處處長李自強解釋,這意味著業主有權通過正規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檢測,證明開發商對房屋質量問題負有責任,屆時,包括鑒定費用在內,開發商必須相應地采取補救措施。質量問題不再開發商說了算。
“在建立了房屋建筑安全信息管理機制后,全市將會建立一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系統,供相關權利人在過戶前查詢。”市住建委副主任張農科說,這一平臺將向社會開放,市民在購買二手房時可以提前查詢到其所購房屋的“健康”狀況。
今后每套房屋的全生命周期中,何時發生損壞、何時拆改過、何時進行鑒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都會被記錄在案。《辦法》對建筑物整個使用階段的使用行為、檢查維護、安全評估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規范。業主應當根據房屋建筑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情況等,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評估。
經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房屋,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惟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張農科表示,臨時安置住房的租金,肯定會低于市場租金,將參照公租房和廉租房的配租標準。
政府《辦法》頒布的舉措,無疑讓業主們拍手稱贊。不過,具體實施起來怎么樣,還有待我們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