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條例:條例是基礎 需配套制度措施
          發布時間:2014-08-25  來源:0352房網  編輯:楊曉敏
          
         
        
	摘要:8月19日,國土資源部在網上公布了《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局10個方面的主要職責。此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條例),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條例將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讓產權更清晰,交易更便利。”8月21日,十二屆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韓德云這樣表示。
 
	 
	  暫行條例的出臺將會給人們帶來哪些新變化?
	 
	  將根治不動產登記“多頭管理”
	 
	  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第10條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按照物權法這一規定,不動產登記條例早就應該出臺了。”韓德云認為,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是物權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可惜因為不動產統一登記涉及的部門利益太多,一直沒能實現。
	 
	  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建立囊括四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信息的“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四級登記信息要實時共享。暫行條例還對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程序提出統一要求。
	 
	  在孫憲忠看來,“統一”是暫行條例的最大亮點。統一登記的部門符合物權法要求,有利于實現交易安全,是基礎;而后是統一登記程序、統一權屬證書;還包括立法的統一,即與物權法這部基本法律的統一。
	 
	  統一登記是否與反腐敗有必然聯系?
	 
	  暫行條例對不動產“四級聯網”的實時共享的信息要求,是否會威懾持有多套不正當
房產的貪腐官員呢?是否會對有關機構、組織或個人“以人查房”產生積極作用?
 
	 
	  “我認為,暫行條例與反腐敗沒有必然聯系。這個條例的宗旨在于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實現反腐敗的功能。”曾經在全國人代會上連續7次領銜提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議案的韓德云如是說。在韓德云看來,暫行條例將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主體限定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并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信息保密,查詢單位、個人不得將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等內容,體現了保護產權交易主體合法權益,又方便其查詢、防止欺詐的精神。
	 
	  孫憲忠也認為,暫行條例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規定和反腐敗沒有直接關系。暫行條例是對權利人產權的保護,并不要求普通公民向社會公布財產狀況;暫行條例對產權人是否有公職身份也沒有特殊要求,只要他符合登記要求,就應該將其納入產權登記;登記信息只有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才可以依法查詢,并不是誰都可以查詢。
	 
	  條例是基礎 需配套制度措施
	 
	  現有的不動產登記涉及了多個類別,如林地、農地、草原、房產、礦產資源等,應該有不同的細則。在暫行條例實施后,不動產登記部門對所有的不動產既要查缺補漏,還要建立全國統一的、便于查詢又可以保密的“四級共享”不動產信息平臺,這一工作量很大,也需要制定細則。
	 
	  從國土資源部公布的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后續配套工作內涵豐富,將包括“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規章;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制定不動產登記、
土地調查統計、不動產權籍調查和土地遙感
監測的標準規范;擬訂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