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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山西出臺的《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中曾提出,經適房購買后不得上市交易的時間限定為“5年之內”。
近日,我省又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嚴禁保障性住房出租、轉借、閑置。對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商品住房的,必須辦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續。特別提出,從2011年起,新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對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購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
根據新出臺的意見,在十二五期間,全省開工建設各類保障性住房116.93萬套,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要達到20%以上。
意見中還明確了我省保障房建設的具體目標,其中,今年保障房工作總任務為37.54萬套,含新增廉租住房貨幣化補貼2萬戶、農村危房改造5.5萬戶。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連片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2015年底前,對房屋整體存在危險的農村困難家庭住房全部實施改造。
6月28日,山西省房地產協會會長袁綸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政策的出臺,意味著經濟適用房將徹底不能上市,作為稀有資源,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同時,我省將加大省級資金支持力度。省級預算安排對52個國定、省定貧困縣和5個插花縣建設的廉租住房按國家補助資金標準給予1:1配套補助。對非貧困縣(市、區)建設的廉租住房和所有縣(市、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給予50元/平方米的資金補助。
對于保障房建設中的“土地”,意見中也明確指出,省政府下達的年度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單列。各市、縣政府要建立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優先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意見還明確了企事業單位可自建保障房。允許把企事業單位富余存量土地納入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用地,統籌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優先用于解決原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職工的住房問題。此次規定出臺明確企事業單位可自建保障房。
對參與建設、經營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業(單位),如果納稅確有困難,按照意見的規定,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將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今后,我省將進一步鼓勵大型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和運營公租房。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公租房的建設用地要優先保障供應。市、縣可通過配建、改建等多種方式,增加公租房房源。
對于新建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積,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租房的租金則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
除此之外,我省鼓勵加大公租房建設力度,用于改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條件。新政的出臺將有力保證保障房的建設,加快城市建設步伐,維護民生民意的團結,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