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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營造公開、誠信、規范、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促進太原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號)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精神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西省物價局關于《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結合太原市實際,太原市房產局將組織專人成立檢查小組,在全市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具體檢查內容如下:
一、對開發企業的檢查
1、是否存在未將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在經營場所公示并告知購房人的行為;
2、是否存在未對購房人及家庭成員的購房資格核驗的行為;
3、是否存在誘導或暗示當事人提供虛假的居住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材料規避限購政策、擾亂市場的行為;
4、是否存在未依照規定時間開盤和未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現象;
5、是否存在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的行為;
6、是否存在不按規定在售樓處現場公示商品房基本信息、銷售價格、銷售進度、隱瞞真實情況,以及公示內容不夠清晰、準確的現象;
7、是否存在不按規定實行價格申報的行為;
8、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擅自通過電視、電臺、網絡、報紙等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的行為;
9、是否存在未取得預(銷)售許可,以認購、預定、排號、收取定金、預訂款、吸納會員、發放VIP卡等方式變相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
10、是否存在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11、是否存在借已取得的預售許可,銷售未取得預售許可項目的超預售許可行為;
12、是否存在以不受限購政策限制為由宣傳,誘導購房者的行為;
13、是否存在打著保障性住房旗號宣傳,誘導購房者的行為;
14、是否存在虛假、夸大宣傳,誘導購房者的行為。
二、對經紀機構的檢查
1、房地產經紀機構(包括外地機構、分支機構、加盟連鎖機構等)是否存在未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或不符合備案條件就開展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務的現象;
2、是否存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相關內容或者公示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現象;
3、是否存在為規避限購政策或者房屋交易相關稅費等,協助當事人提供、代辦虛假證明材料,以及就同一房屋簽訂“陰陽合同”的現象;
4 、是否存在為不符合出售(出租)條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禁止交易的房產提供經紀服務的現象;
5、是否存在未與委托人簽訂經紀服務合同或服務合同上未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和無注冊房地產經紀人簽名,以及未履行必要告知說明義務或服務合同約定不明確、告知不全面的現象;
6、是否存在未將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在經營場所公示并告知購房人的行為;
7、是否存在誘導或暗示當事人提供虛假的居住證明、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材料規避限購政策、擾亂市場的行為;#p#副標題#e#
8 、是否存在對承租房屋進行虛假宣傳、提供虛假租賃房源從中違法牟利的現象;
9、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隱瞞真實房屋租賃信息,以及為不符合安全、防災強制性標準或屬于違法建筑的商品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行為;
10、是否存在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的行為;
11、是否存在標價信息不全、不按規定內容明碼標價和公示相關收費項目的行為;
12、是否存在標價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收取未予以標明費用的行為;
13、是否存在應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在價外另行收取的行為;
14、是否存在虛構原價、虛構折扣、虛構優惠、利用虛假信息、模糊語言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
15、是否存在違反公平、公開和自愿選擇原則,強制或變相收費的行為。
太原市房產局監察大隊負責對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預(銷)售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市民如發現有以上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撥打太原市房產局監察大隊電話(4942643)或通過太原市房地產信息網(www.tyfdc.gov.cn)“便民服務”欄目進行投訴。如對某商品房項目有疑問,可以撥打太原市房產局市場監管處電話(4942627)進行咨詢,希望市民在認購商品房時選購手續齊全、銷售合法的商品房,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太原市房產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