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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和《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查處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各種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部研究決定,從2010年3月至7月,在全國開展房地產用地專項整治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整治)。
一、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和重點
(一)工作目標。全面了解和掌握房地產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通過開展專項整治,發現并嚴格依法清理查處房地產開發中各種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督促地方建立健全國有土地供后開發利用監管制度,切實保證房地產用地及時開發利用。
(二)專項整治重點。本次重點整治房地產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違規供應土地建設別墅;不及時開發建設囤地炒地;違反法律法規閑置土地;地方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規范供應房地產用地,合同和劃撥決定書重要條款缺失,對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等。
二、專項整治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嚴格依法清理查處房地產開發中各種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重點是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簽訂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尚未竣工、尚未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存在的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向別墅供地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具體內容包括:
(一)別墅用地清理查處情況。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售在建、尚未開工的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情況,包括宗數、土地總面積、土地供應時間等。
(二)囤地和閑置土地清理查處情況。截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尚未開工、延期竣工房地產用地情況,包括宗數、土地總面積等;尚未處置的閑置土地情況,包括宗數、土地總面積、閑置原因等;已處置但尚未收回閑置土地的原因,包括宗數、土地總面積、閑置原因、處置方式等。
(三)違法違規轉讓、炒地清理查處況。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竣工或尚未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轉讓用地的情況,包括宗數、土地總面積等。
(四)保障性住房用地違法違規違約改變用途的清理查處情況。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轉讓的尚未竣工或尚未開工的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約改變用途的情況,包括宗數、土地總面積等。
三、專項整治的方法和步驟
(一)清理合同,摸清情況。2010年3月31日前,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督促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結合出讓合同清理工作,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的"出讓合同專項清理模塊" 完成數據錄入上傳,分類統計,掌握情況。
專項清理數據出來以后,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并統一部署,指導市、縣制定方案,抓緊開展整治。4月底前,省級廳(局)要將方案及工作情況上報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二)明確標準,嚴肅查處。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全面分析房地產開發利用情況,于2010年4月10日前填寫統計表(附表1、2、3、4),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同時,按照政府批準的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對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建設別墅、囤地、炒地、閑置土地等問題,分類進行嚴肅查處;對非企業原因造成的難以查處的問題,研究提出處理措施。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前,逐月將每一宗違法違規違約用地查處情況(附表5)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匯總。
2010年4月20前,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各市縣統計表(附表1、2、3、4)收集匯總后,及時上報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5月底、6月底、7月底前,逐月收集匯總各市縣上報的違法違規違約用地查處情況(附表5),上報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三)及時總結,完善制度。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7月底前完成專項整治工作,形成書面專項治理情況報告,連同出讓合同專項清理報告,以及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案件具體情況和查處結果,于7月31日前一并報國土資源部。上報典型案件數量原則上不得低于這次專項整治工作所查處違法違規違約用地總數的5%。#p#副標題#e#
對本次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地方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用地合同簽訂不規范、違反政策供應土地、對土地開發利用監管不到位和違法違規用地查處不到位、不落實等方面的問題,應嚴肅按照部34號文件要求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相關問題糾正和處理完畢后,要上報本地區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以后不再重復處理。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項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對土地開發利用的監管,防止企業閑置土地、囤地炒地,有效規范土地管理秩序。
(四)督促檢查、掛牌督辦。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國土資源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部分省(區、市)工作情況進行重點抽查。省、市(地)兩級要提前組織力量對轄區內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各地在房地產用地專項整治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案件,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對專項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落實的地方,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重點督查,促其整改,對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實施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房地產用地違法違規問題多發高發的地區,要實行專項督辦驗收。
專項整治工作中,部將適時公布各省(區、市)上報的典型案件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接受公眾監督。
四、專項整治的有關要求
(一)明確工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專項整治工作,一把手要負總責,親自抓,要及時向政府匯報,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協調下,嚴格落實共同責任,按照中央要求,加大宣傳和工作力度,在全社會迅速形成強大聲勢和壓力。要在已經成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項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與合同專項清理工作統籌安排,統一協調,突出重點,有機結合,整體推進。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認真研究處理。
(二)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跟蹤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進度,及時開展督查督辦,指導和推動工作順利開展。省、市(地)兩級應當組織力量對所轄區域內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對整治中的難定難查處案件,要重點研究,跟蹤督促落實。
各地都要將專項整治工作納入"雙保行動",對政府原因造成工作不落實、進展緩慢、查處糾正不到位的,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督察整改。
(三)認真整改糾正,嚴肅責任追究。各地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準確把握政策界限,認真負責地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認真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堅決予以糾正。要及時梳理和發現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清理出的合同內容不規范問題,各地要認真整改,嚴格按照部國土資發〔2010〕34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用地合同條款,健全完善制度,在確保保障性為主的住房建設用地的同時,積極探索實踐土地出讓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土地及時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