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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28條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教師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房改售房中對教師購房增加優惠作如下規定:
一、優惠對象
1、下列單位在編并在職的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
(1)各級政府教育部門主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及其它教育機構;
(2)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各級政府其它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各類學校;
(3)其它類型的學校。
2、上述單位離、退休的教師和教輔人員。
本規定中,上述優惠對象統稱為教師。其中,教員包括從事教學、科研和圖書資料管理以及實驗室和學校行政工作的在編人員。
二、優惠辦法
1、本人或配偶是教師的,購房時由售房單位增加購房優惠。具體辦法是,按規定的售房政策計算應付房價(不含提前付款折扣)后,一方是教師的,優惠5%;雙方都是教師的,優惠10%。
2、老師購房執行全市統一規定最低限價的,在最低限價的基礎上增加優惠。
3、教師所購住房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標部分不增加優惠。
4、售房單位憑教師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見附件)對教師增加優惠。
三、其他
1、教師因個人原因調離教育系統的,應將增加的購房優惠款退還給原售房單位。教師所在單位須將教師調離情況及時通知原售房單位。
2、房地產交易部門在計算房價時,須在附記中注明教師增加的優惠率。
3、本規定中的房改售房系指各單位按京政發〖94〗71號文件規定,以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包括按市場價出售的住房。
4、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涉及優惠對象和資格認定的問題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5、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下發前已按京政發〖94〗71號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也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