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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實現我省確定的城鄉生態化和綠化、氣化、凈化、健康山西的目標,促進“十二五”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確保全省人民優良的生存環境。根據國家及省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藍天碧水工程和污染減排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轄區內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三條 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主體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等要求。
(二)符合各行業準入條件、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要求;污染物達標排放并滿足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三)符合各行業、流域、區域等開發建設規劃,以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的環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新建的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項目須進園入區,遵循上下游配套、集群化推進、園區化承載和循環化發展的原則。
(二)新建項目的生產工藝、裝備水平及污染治理措施應達到國際先進、國內領先水平。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氣、余壓須合理利用。
(三)凡具備使用條件的,必須采用天然氣(煤層氣)、焦爐煤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四)按照“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循環使用”的原則,加強節水和統籌用水的管理。鼓勵礦井水、中水利用,最大限度提高水的復用率,減少外排量或實現零排放。
(五)重點行業的主要污染源、單臺10t/h及以上燃煤鍋爐須安裝廢氣、廢水在線監控裝置,并聯網。
(六)各類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應設立環境應急管理機構,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具備環境風險應急救援能力。
(七)設區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燃煤鍋爐(確有必要建設的集中供熱鍋爐除外)和污染型企業,已建成的污染型企業要退城進園。
第五條 建設煤層含硫量大于1.5%(含)的煤礦,必須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礦井型或群礦型選煤廠(化工原料煤除外)。礦井水利用率達到70%以上;洗煤水必須實現一級閉路循環不外排;煤矸石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綜合利用率力求達到65%以上。原煤儲存應采用筒倉或封閉式儲煤場,廠內輸送采用封閉式皮帶走廊。高瓦斯礦井的瓦斯綜合利用率要達到85%。
第六條 火電行業應全部建設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城市周邊和環境敏感區電廠應建設全封閉儲煤場,提高粉煤灰、爐渣以及脫硫石膏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率。機組須使用空冷技術,優先利用礦井水、中水,限制使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
第七條 鋼鐵企業原料采用封閉式儲存;燒結機頭全部配套煙氣脫硫裝置;高爐同步配套高爐余壓發電裝置和煤粉噴吹裝置,礦槽全封閉,高爐出鐵場設置集塵、除塵設施;轉爐設置二次煙氣捕集裝置;電爐須配套煙氣回收裝置。高爐、轉爐須同步配套煤氣回收裝置。爐渣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
第八條 煤化工生產企業應靠近資源、能源產地,有較好的水源、環保、運輸條件。做好總量控制,新上項目要與淘汰傳統落后產能相結合,嚴格控制高耗水煤化工項目的建設。生產工藝廢水應實現零排放。
第九條 焦化企業須同步建設煤場、粉碎、熄焦、篩貯焦等除塵設施,裝煤、推焦煙氣凈化和生產廢水處理須采用先進成熟工藝;焦爐煤氣須全部凈化,使煤氣中H2S小于50mg/m3后方可用于回爐、粗苯管式爐等用氣;熄焦水閉路循環,焦化廢水處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新建焦爐須采用降低NOX的燃燒技術,大型焦爐應采用煤調濕技術;鋼鐵企業新建焦爐鼓勵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及相應除塵裝置。
第十條 水泥企業須配套石灰石礦山,石灰石應采用皮帶運輸方式。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配套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石灰石預均化場、原煤等物料堆存應采用封閉式,物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采取密閉措施。礦山開采應制定相應的生態恢復方案,開采后應嚴格按照生態恢復方案進行治理。#p#副標題#e#
第十一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鎂冶煉項目應靠近具有資源、能源優勢地區。冶煉熱源應采用焦爐煤氣、天然氣(煤層氣)等清潔能源。采用發生爐煤氣為燃料,須配備除塵、除油、脫硫等煤氣凈化系統,高濃度有機廢水須處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第十二條 電石企業的電石爐含塵爐氣、利用后的再生氣必須經除塵處理,原料和產品破碎、儲運等過程產生的無組織排放含塵氣體,必須集中收集除塵后達標排放。
第十三條 鐵合金企業必須采用袋式除塵器,原料處理、熔煉、裝卸運輸等所有產塵部位,均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原料堆場應采用相應的抑塵措施。
第十四條 嚴禁在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以上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泉域重點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地質災害危險區、居民聚集區及其他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等區域范圍內建設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項目。
第十五條 禁止在汾河源頭至太原市尖草坪區三給村干流河岸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三給村以下干流河岸兩側各2公里內,丹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桑干河、滹沱河、桃河和濁漳河等主要河流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建設露天采礦、冶煉、煤化工、焦化、電石、鐵合金、造紙、印染、電鍍和危險化學品的貯存等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項目。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城鎮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城鎮常年主導風上風向,居民聚集區、旅游區和其它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衛生產品、精密制造產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家及地方所規定的安全、環保、衛生防護距離內建設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項目。
第十七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線路兩側1公里可視范圍內建設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項目。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線路兩側2公里可視范圍內露天開采。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和審批。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城鄉規劃、環保規劃及行業規劃要求的項目。
(二)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以及單純擴大產能的產能過剩項目。
(三)不符合清潔生產要求和循環經濟原則,未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的項目。
(四)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泉域重點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良好區域等環境敏感區,影響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項目。
(五)項目建設和運行可能導致環境污染加劇和生態破壞嚴重的,不能通過“以新帶老”措施實現增產不增污;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且無法通過區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減污染物總量;以及沒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新、改擴建項目。
(六)現有項目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未通過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未按照承諾實施居民搬遷,擬進行新、改擴建的項目。
(七)選址、選線與規劃及其它各行業部門規定的選址要求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項目。
(八)園區供熱、供氣、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入區項目要求的。
(九)涉及損害公眾利益,公眾反應強烈的項目。原則上環境防護距離及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涉及環境搬遷戶數超過100戶的新建項目。
(十)未開展規劃環評以及規劃環評未通過審查的,其所包含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和審批。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準制的特定產業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附發改委、經信委等投資主管部門關于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許可文件的;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附備案文件的。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實施限批。
(一)區域限批:對未達到重點監管區環境治理目標的區域、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區域和已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運行或者不能穩定達標運行的區域。#p#副標題#e#
(二)行業限批:對未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未進行行業規劃環評、布局混亂、發展失控的行業。
(三)企業限批:不遵守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未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滿足總量控制指標,環保設施閑置造成惡意排污,出現環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現有設施沒有限期整改,長期試生產不驗收,未完成末位淘汰及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在線監控不聯網,未按時完成搬遷任務的。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嚴格控制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改善環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各級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依法審批項目,嚴禁越權和違規審批。
第二十二條 省、市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制定并及時開展重點行業專項發展規劃環評,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作為建設項目實施的依據。不得批準建設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落后、資源消耗大、污染嚴重或列入重復建設名錄的項目;對區域、流域超總量、容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實施區域、流域或行業限批。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審批和建設的項目,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