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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大半輩子辛苦攢的積蓄全部拿出來買了房,沒想到卻慘遭“貶值”,痛苦的業主欲哭無淚,紛紛與開發商交涉退房。可是有簽訂的合同在先,想要退房并不是容易的事情,于是又有業主要求開發商退還“差價”……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要求退房嗎?如果退不成,可以要求“差價補償”嗎?如果你是賣方,買方簽了合同以后卻因為房價降而不想買了,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遇上這樣的事情,作為購房者,也并不總是處于劣勢。開發商,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有做法不合理,購房者也可提出退房。那么,在什么情況下能夠退房呢?
首先,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質量不合格可以退房。
如果業主們認為樓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此外,按照國家建筑標準,如果開發商不能夠按照約定的交房時間交房,需要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除了合同之外,項目廣告以及現場提供的樣板房,可作為合同的重要補充內容,交房時如果實體房與宣傳相差過大時,也可以拒絕收房。
其次,套型與設計圖紙出現不一致時,業主可以要求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對此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可以退房。“不僅僅是套型不同,如果交房面積誤差超過合同約定值的3%,也可以要求退房(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員表示。
再次,如果交房時房屋變更規劃、設計,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如果要變更規劃、設計,從而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發生變化,并且影響了商品房的質量或者使用功能,都要在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如果在房價繼續上漲的情況下,退房僅是退還原先的購房款,反而會使購房者利益遭受損失。因此,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也要注意約定,當因開發商過錯導致退房時,開發商除返還房款外,還應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條款,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制約開發商的目的。
律師也提醒賣方,為避免因買方因其自身原因退房,令賣方蒙受損失,在洞悉買方有毀約意圖后,應該書面告之其在限定的時間內盡快履行合同。如果日后產生糾紛,這份書面證明十分有效。而如果只是口頭通知對方履行合同,將有可能無法舉證而導致維權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