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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購房者不明白此種“小訂”和“大訂”的區別,往往認為交納“大訂”后,在簽訂正式合同前如果不愿購房或不能就購房協議與開發商達成一致,“大訂”依然可以退還。但當要求退款時,卻被告知該定金不予退還。特別是有些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與實際狀況存在較大差距,使購房者不愿再購買時,爭議比較多。
購房者往往先通過廣告或銷售人員的介紹感覺某處樓盤比較好,有購買的意向,這時,售房人員會要求您先交納200~500元的“小訂”。并承諾,交款后,可以為您保留3~5天的房號,在這幾天內,如果您決定購買此房,就要交納1萬元或2萬元不等的定金,即“大訂”,并簽訂《認購書》,然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雙方簽訂房屋預售或。
有的觀點認為,《認購書》是購房者保證按時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如果不能按時簽訂此合同,則應該承擔,所以“大訂”應該屬“定金”性質。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賣房者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賣房者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有的觀點則認為,《認購書》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所以“大訂”應該是“訂金”。
所謂“定金”,既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的形式。是指關系中,為了擔保債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規定的義務,可以定金形式承擔違約責任。《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均有專門規定。
從法律規定的來看,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定金也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定金也就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這是定金與訂金的相同之處。
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規定,它在生活中往往“定金”相混同,有時因為筆誤或認識上的不清,往往將“定金”寫成或說成是“訂金”。“訂金”與“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
賣方違約,買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如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因此,“訂金”有時也被稱為認購金、誠意金。
由于“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合同的后果、簽訂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房間預留的期限以及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或溝通,以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