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個人所得額=每次所得收入×20%[編輯本段]【征收管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八十五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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