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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想節省稅費,呂先生購買一套房屋時,沒有及時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沒想到這一耽擱,竟讓他遭遇房屋“一女兩嫁”的事。
呂先生 2010年底從他人手中購買了一套住房,交完房款、合同簽訂后,出賣人即向呂先生交付了房屋。由于呂先生購買的這套房屋產權證未滿五年,為了節省一部分稅費,他當時并沒有馬上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雙方約定五年期限屆滿后再行辦理。可令呂先生沒想到的是,今年3月,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了第三人,并且跟第三人辦理了更名過戶手續。無緣無故被人耍了一次,呂先生心中憋悶,堅持要這套房屋,雙方遂起爭執。今年6月,呂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義務并賠償相應損失。
就此案件,古塔法院的法官分析說:本案中出賣人的行為屬于“一房二賣”,所謂一房二賣,就是指房屋的原所有權人在與第一個買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后,又與第二個買房人簽訂了買賣合同。用通俗的話講就是“一女兩嫁”。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由于該房屋已經通過登記手續完成了所有權變更,那么第三人就取得了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呂先生堅持要房屋的要求,恐怕很難實現。
同時,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也就是說,雖然呂先生不能取得該套房產的所有權,但是,此前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還是有效的。因此,呂先生可以依據合同向出賣人索回已付的房款,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購房者,由于房產價格的日益攀升,在利益驅動下出賣人很可能做出不遵守承諾的行為。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購房人最應該注意的風險就是防止出賣人一房二賣,并且避免該風險最為有效的方式就是更名過戶,除此以外,沒有更加有效辦法,包括公證、交房、留抵押金等都不能控制這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