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征地拆遷案件,法院應慎用強制執行手段。
《通知》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中引發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有的被執行人以自焚、跳樓等自殺、自殘方式相對抗,有的聚眾圍攻、沖擊執行人員醞成群體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當使用武器致人死傷等。
《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必須慎用強制手段。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后果的情況發生。
《通知》稱,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范或者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后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通知》要求,嚴禁行政強制拆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眾搬遷;堅決杜絕暴力拆遷。
《通知》指出,凡地方政府有關領導批準違法違規強制拆遷案件的,一律依法嚴肅問責;對一個地區連續發生違法違規強制拆遷案件的,要依法追究上一級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
《通知》規定: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通知》規定: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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