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舒某與父母作為申請家庭申請購買限價房。當年6月,獲得限價房購買資格。同年7月,舒某又向相關部門提交了其父患有慢性重癥乙型肝炎并肝硬化腹水晚期的《疾病證明書》。相關部門經初審、復審后,同意將該家庭申請資格變更為“大病優先”,并在同年11月由相關部門備案。
2011年8月,王四營限價商品房準備搖號,舒某登記參加搖號。在此期間,東城區住保部門進行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復核,并向醫院發函核對其父《疾病證明書》的真實性。不久,醫院回復稱,舒某父親的《疾病證明書》是虛假證明。隨后,和平里街道住保部門約談舒某,舒某承認提供虛假材料的事實。
2011年8月25日,東城房管局對舒某發出通知,稱舒某家在申請限價房購買資格中弄虛作假,并提供虛假《疾病證明書》,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庭審中,東城房管局辯稱,舒某承認有夸大病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因此根據相關規定取消了其家庭的申請資格。
舒某不服該通知,將東城房管局起訴至法院。舒某稱,她在收入、資產等方面完全符合限價房購買標準,理應獲得購買資格。至于其部分材料虛假,只能影響優先配售的獲得,不能作為取消其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的依據。因此,舒某請求法院判令東城房管局采取補救措施,確保她可以購買與王四營限價商品房位置相等、價格相等的限價商品房。
女子舒某家申請購買限價房資格獲批后,提供其父的虛假疾病證明材料,試圖通過“大病優先”獲取優先購買資格。東城區房屋管理局核實舒某資料造假后,取消其購買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舒某不服起訴至法院。日前,記者從東城法院獲悉,法院駁回了舒某的訴求。
法院審理認定,舒某家在本次限價房申請資格審核后,為騙取優先配售資格,提供了虛假的《疾病證明書》,其行為不僅違背誠信申報原則,還擾亂了限價商品房的房屋配售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制裁。東城房管局作出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規范性文件正確,亦不違背公平、公正的社會原則,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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