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山西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今年起實施,重要國家機關、重點科研單位、國際機場、車站、海關、境外投資的建設項目,都要經過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批。目前,已有4家境外單位被要求重新選址。
《山西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今年起實施,重要國家機關、重點科研單位、國際機場、車站、海關、境外投資的建設項目,都要經過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批。
目前,已有4家境外單位被要求重新選址。
4境外單位重新選址 。我省地處北京西側,是境外諜報機關重點關注的省份。而這些諜報機關,常以投資辦企業、設立辦事機構,購置、租賃房產等合法身份為掩護,在重要機關和核心部門周邊,布建情報據點和觀察哨所,搜集、竊取國家機密。
為此,我省出臺《條例》加強管理。目前,《條例》規定的審批事項、權限及人員全部進入市政務大廳窗口。
今年1月份至4月份,我市接辦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69件。其中,4家境外單位被要求重新選址,包括兩家美國常駐代表機構,一家日本咨詢公司,一家臺灣獨資企業,這4家單位的共同特點,是把辦公地址或廠房選在黨政軍機關、軍事科研院所內或旁邊。
四類項目需審批
根據《條例》,需報國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有:在重要國家機關、重點科研單位、軍事設施和軍工單位周邊安全控制區內;國際機場、車站、海關、重要郵件處理場所和通信樞紐的建設項目;境外組織、機構、個人及外商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國家規定其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國安機關將從選址和用途、相關防范設施的規劃設計等方面審查這些建設項目。損毀安全設施最高罰5萬損毀、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國家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竣工后,未申報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國家安全機關將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個人把建 (構)筑物出租、出售、贈與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如在省政府劃定的安全控制區內,要經國安機關審批,在控制區外,要到國安機關備案。違者同樣最高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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