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執行的是住建部日前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相比1995年5月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在不少方面做了調整,一方面鼓勵出租,另一方面對承租人的權利進行了保護,其中,還對違反規定如何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太原市房產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目前,省城太原住房租賃市場上許多是私下租賃,租賃合同不規范。近日,記者從太原市房產局了解到,今后,凡是進行房屋租賃的當事人,均需要在政府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不備案或將面臨萬元以內重罰。
據介紹,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違反不得出租房屋規定的,將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于沒有在30日內到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注意到《辦法》鼓勵房屋出租,將原規定的9種不得出租的房屋,減少為4種,即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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