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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與開發商簽了《認購書》后,黎先生在半年的時間內陸續向開發商支付了194萬元的購房款,但是他向開發商提出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卻忽然告訴他,房子已經賣給別人了。黎先生滿腔怒火,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按慣例,由于開發商與黎先生之間只形成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即使開發商出爾反爾,“成本”卻僅僅是黎先生所支付款的利息而已,一審的確也是如此。不過案件在二審時峰回路轉。近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雖然依舊認為雙方是預約合同關系,但由于開發商存在過錯,最終判開發商賠償20萬元,這一數目是根據現今的房價等因素而確定的。據了解,這是佛山首例考慮“房產交易情況”賠償購房者的案件。
事件:付了194萬元 房子卻被賣給了別人
2009年,任職南海某房產公司的黎先生看到公司開發的南海里水鎮某“樓盤”項目環境好,又有折扣,決心買一套房。當年7月7日,黎先生和公司就價值320多萬元的一棟別墅簽訂了認購書。簽約當日,黎先生支付了訂金60萬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間,黎先生向房產公司的賬戶陸續打入了134萬元房款。加上之前支付的60萬元訂金,黎先生共支付了194萬元。
2010年初,就在黎先生提出要與房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余款的請求時,房產公司卻明確表示了拒絕,原因是“房子已經賣給了別人!”
起訴:買家索期待利益損失50萬元
黎先生曾經找房產公司協商,要求房產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房產公司只答應按認購書的約定,返還他已支付的款項及利息。一氣之下,黎先生將房產公司告上了法庭。經法院調查,涉訴房屋確實已經于2010年3月賣給了第三人劉某,并已辦理了網簽合同手續。
此后,黎先生又以房產公司“一房二賣”存在欺詐為由起訴,要求房產公司按照已支付房款的雙倍賠償自己的損害,并另外賠償他期待利益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黎某與房產公司之間為商品房預約合同關系,認購書明確約定若房產公司無故單方解除認購書的對應責任為“返還訂金并支付相應利息”。而黎先生亦未舉證證明存在其他損失,故其主張房產公司賠償一倍已付房款及賠償期待利益50萬元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他認為,自己和房產公司之間建立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并已經開始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而不是預約合同關系。黎先生還說,近年來所有大中城市的房價都在上漲,如果自己買到那套房,從2009年至今至少會漲20%,所以這種損失是現實和可預期的,一審法院對此裁決不合理。#p#副標題#e#
終審:考慮“現今房產交易情況” 判補償20萬元
近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中院主審法官翁豐好表示,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認定。在本案中,黎先生與房產公司簽訂的認購書,對房屋交付、配套設施、公共建筑歸屬等均未作出約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二者之間的認購書并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要件要求,故此法院認定雙方形成的是商品房預約合同關系。
不過,翁豐好指出,本案的特殊在于,房產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默許黎某繼續履行合同。在黎某已支付絕大部分購房款情況下,房產公司未能妥善處理與黎某之間的預約合同關系,另與他人網簽涉訟房屋買賣合同,致使黎某預期中的購房意愿喪失,亦失去了和其他開發商購房締約的機遇,房產公司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此存在過錯。所以,黎某主張房產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正當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除確認房產公司應向黎先生支付所付房款的利息外,還判決房產公司賠20萬元給黎先生作為補償。至于賠償的依據,法官表示是考慮到房價等“現今房產交易情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