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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長沙市政府辦公廳公布的《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明確,購買經適房滿五年并取得經適房產權證的,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回購;也可分別由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取得完全產權。據悉,該辦法將于2013年1月5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中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具體包括,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稱經適房);利用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住房(以下稱貨補房)。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由購房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閑置和擅自改變住房用途。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抵押。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適用該《辦法》。《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按有關政策規定取得完全產權,并由長沙市住房保障部門對購房人是否已繳納土地價款(退還貨幣補貼資金)取得完全產權、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購買經適房滿五年(從取得全額購房發票之日起計算)并取得經適房產權證的,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回購;也可分別由長沙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取得完全產權。貨補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時,須全額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款項,也可由產權人全額退回補貼款項后,取得完全產權。
對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辦法》規定了幾種政府可按原價格回購經適房的情形:包括購房人自愿退出經適房,交由政府回購的;購買經適房不滿五年,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同時,個人購買經適房后將所購經適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且二次以上告知三個月內拒不改正的;《辦法》發布后,再行購買其他住房的;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適房的,政府有權回購,回購價格按照經適房原價格折舊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的經適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或作為實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配租。
《辦法》還規定,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該戶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同時,利用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購買住房的,如再購買其他住房或因贈予、法院判決、購房人婚姻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取得其他產權住房的,須全額退回政府發放的補貼款項。未退回政府補貼的,長沙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