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政府對住房保障沒有清晰定界
發布時間:2012-05-08 來源:任志強博客 編輯:羅慧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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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設定的保障對象除了低收入群體,還包括公務員、高級人才等,政府建立保障房制度的目的不僅是為了實現對低收入階層的住房保障,還夾雜著為解決勞動力流失、引進人才等目的。例如深圳提供的部分保障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和公共租賃,還提供給高層次專業人才、行政事業單位初級人員等,同時也作為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的房源。廈門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公務人員(含教師)、引進人才等。宿遷將公租房還作為吸引勞動力的條件之一。
現行的保障房制度沒有清晰地界定政府的責任。首先,我國對政府責任(包括但不只是住房保障)的規定大多是籠統而模糊的,只有概念意義上的責任而沒有具體的“質”和“量”的規定,因而是無法問責的。其次,政府履行責任的程度是量力而行,也就是視財力而定,沒有制度化的預算保證。所以,我們看到的實際情形常常是,在某項公共服務“欠帳”多年造成嚴重問題之后就集中“補課”,從基礎設施、教育、醫療到住房保障都是如此。再次,對住房保障的對象和標準沒有明確界定,使政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擁有太大的解釋空間,嚴重影響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最后,對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手段沒有清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