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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撰文表示,將統籌推進房地產稅費改革,逐步改變目前房地產開發、流轉、保有環節各類收費和稅收并存的狀況。結合其他方面的稅制改革,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有關稅種進行簡并,合理安排稅收負擔。認真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研究逐步在全國推開,同時積極推進單位房產的房產稅改革。

顯然,不用懷疑,房產稅在上海、重慶等地試點后逐步推開,對地方政府減少對土地收入的依賴、對城市房價的調控,乃至對社會貧富差別都應該會產生相應的積極影響。不過同時筆者也認為,由于房產稅推開牽扯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在逐步推開過程中,如果能夠對民意參與程序作出相關安排,結果不僅將有利于社會共識的形成,而且還將對房產稅的推開產生積極影響。
首先就納稅人權利角度講,或許不得不要承認,現代社會的任何稅種的設立與征收,在社會性質上不僅要源于社會公共民意,而且還與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相對應的。換句話也就是說,一方面,納稅人不但是決定是否征稅、如何征收的社會主體;另一方面,納稅人還有權對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作出相應的評價。所以就此而言,在房產稅的推開過程中,能否對民意參與程序作出相關安排,不但有關社會公共民意對房產稅推開的認同,并且也是體現納稅人基本權利的首要前提。
還有就提升社會公共服務水平角度講,同樣要承認的是,在現有具體國情環境下,在稅的征收與支出關系問題上,在某種程度上一直存在著“重征輕支”的現象。而這樣的現象之所以會形成,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或許就是缺乏相應的社會公共民意的參與。就此而言,如果能夠在房產稅推開過程中引入民意,并能進而將社會公共民意的參與置于主體位置,那結果無疑不僅將有利于公眾對房產稅征收與推開的認同程度的提升,而且還會對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形成一定(監督)約束,并就此來推進政府服務水平的進步。
所以,面對房產稅在全國的逐步推開,筆者就此想說的是,如果能夠在房產稅推開過程中引入民意參與程序,無論對納稅人權利的實現,還是對政府公共服務水平的提升,也許都應該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