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0 來源:0352房網 編輯:admin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三)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日的7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交付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具前款規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還應當同時向預購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對于這個《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商可能會用法規有時效進行搪塞,遇到這種情況,業主要學會用更多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保護自己。
對于北京交樓的第一個標準:房地產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這是國家強制性要求,我國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規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國目前規定的房屋經過驗收和驗收合格的標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因此,不管購房人和房地產商在買房合同中是否約定將房地產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作為交房條件,房地產商交房時都應提供。
對于北京交樓的第二個標準:房地產商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按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商品房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2003年2月1日起新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尚未開始銷售的商品房現房項目,房地產商在“商品房交付時,應向每個購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根據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實施意見:2003年12月1日前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未進行預售面積測繪的,竣工后的實測應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情況的說明文件。屬于商品住宅的,說明文件的內容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預售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和下列分攤情況:(一)被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二)參與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商品房的名稱、用途、所在位置、面積、分攤系數;(三)不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內容一致;書面征得受影響的預購人同意,并取得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致使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情況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批準規劃變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預售面積測繪技術報告書和分攤情況的,在12月1日起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的內容應當與已預售的商品房預測和分攤情況相一致。
北京交樓的第三個標準則要看購房合同中房地產商對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的交付承諾。
房地產商交付住宅的,還應當同時向預購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般問題不大,這一點建設部在2001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已有要求,現在交房的房地產商都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