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租金及交付方法。
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修繕責任。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并收益。修繕的范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共有房屋的修繕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負責,合理分擔修繕費用,不得互相推諉。承租人應協助出租人檢查、修繕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墊款修繕;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經所在地房管部門勘察,確需修繕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墊款和代修的費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8、轉租的約定;
9、違約責任。
什么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上一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下一篇:買房四重奏:一看、二算、三選、四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