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在兩大購房細節問題上態度曖昧
2011-08-02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狄海霞
購房合同當然是簽得越細越好,不過,還是有一些細節是容易被購房者所忽略的。
1.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含糊不清。
有的購房者缺乏經驗,按照開發商提供的合同,簽訂了諸如“在最快時間內”、“及時”等字眼的合同,這在發生糾紛時并沒有法律效力。應要求開發商將取得房屋產權證的確切時間寫在合同中,如果到期不能取得房產證,則買方有權退房,或者逾期不能取得房產證,則按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
2.開發商對待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的態度。
銀行對公積金貸款審查較嚴格,會要求開發商提供合法的“五證”,如果開發項目不合法,銀行是不會貸款的。
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承諾“如果因開發商原因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的則買方有權退房、退款”,如果開發商在這個問題上態度曖昧或不敢作出承諾,就從側面證明了銀行不看好這個項目,或者說銀行預先幫我們審查了這個項目已經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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