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類型往往與房地產市場行情有很大關系。市場形勢不好,則下家拒絕購房的糾紛比較多;如果市場形勢好,則上家拒絕賣房的糾紛比較多。在此結合這些案例提醒購房者,警惕上家毀約三大借口。
借口一: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張小姐和父母共同擁有一套房屋,前不久張小姐處將該房屋掛牌,并從中介處收取了李先生的2萬元定金。后來,李先生被告知,因為張小姐父母不同意,張小姐不能再賣該房,現在定金已經交給
中介退還。已經簽了定金合同又不賣,李先生認為張小姐違約在先,應雙倍返還定金。但張小姐卻認為,自己只是產權人之一,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自己收取的是無效定金,所以不同意賠償。
律師提醒:對于房屋買賣,共有人之一擅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其他共有人拒絕出售的,則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定金協議本身并非房屋買賣合同,它只是擔保賣方能夠如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以共
有人之一有權單獨收取定金,并且在收取定金后有義務說服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否則收取定金的共有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然,中介公司在轉付定金時,應該要求所有房屋產權人全部到場簽署定金協議并簽收定金,以避免糾紛。
借口二:定金收取不足,所收定金無效
王先生在中介處看中一套房子,簽署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一份房地產居間協議,其中約定定金5萬元,先付2萬元。兩天后,王先生接到中介通知,說上家已經簽收了2萬元定金,讓其再付3萬元。然而當王
先生到中介處補交定金時卻被告知,上家改變主意,不打算出售該房給他,要退回2萬元定金,理由是約定5萬元,在補足之前定金不成立,所收定金無效。
律師提醒:依據法律規定,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雙倍返還或者沒收的定金罰則才能發生作用。本案中,定金約定為5萬元,購房者只交付了2萬元,很顯然5萬元的定金是不成立的,但是已經交付的
2萬元仍然有效,仍可適用定金罰則。也就是說,上家如果拒絕賣房,則應當把2萬元定金雙倍返還,即定金總額為4萬元。本案中介公司在具體操作時,應當取得上家授權;由中介代為收取后續的3萬元定金,從而防止上家毀約。
借口三:做低房價違法,所簽協議無效
吳先生購買一套房屋時,為了避稅,上下家在中介處簽訂了兩份陰陽合同以求做低房價。.沒過幾天,上家來電話說,由于做低房價逃稅違法,所以他們簽訂的陰陽合同都是無效的,不同意出售房屋。
律師提醒:為逃稅而做低房價的做法違法,但是并非該類合同就一定無效。為逃稅做低房價的合同無效,主要是指價格條款無效。比如原本房價為100萬元,雙方為逃稅約定進交易中心價格為80萬元,另外20萬元作為補償,一旦雙方發生糾紛,該80萬元房價和20萬元裝修補償是無效的,雙方按100萬元的價格繼續執行。本案中吳先生完全有權利要求上家按照雙方實際買賣價格進行交易,上家拒絕交易就是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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