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范強制搬遷。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強制搬遷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由申請執行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堅持協調和解。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時,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協調和解的指導意見》,把化解矛盾、案結事了作為著力點,將協調理念貫穿于辦案的始終,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促進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堅持服務大局。人民法院要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樹立大局觀念,秉持推進城市建設進程與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并重的理念,對合法征收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對征收工作中不規范行為要及時發出司法建議,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及舊城區改建等公共利益項目的順利實施,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該《意見》要求,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完善溝通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要自覺地依靠黨的領導,建立房屋征收聯席會議制度,在黨委領導下,相關部門參加,共同協調處理房屋征收過程中的重大疑難問題。要完善房屋征收信息溝通、矛盾排查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完善突發性、群體性糾紛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溝通群體性爭議的預警信息,并實現制度化、長效化。
這一制度的實施,將有力阻止暴力拆遷,為構建和諧穩定社會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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