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6)
2011-05-04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覆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七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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