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10月3日,褚四紅質疑自己在購房時,遭遇中介公司“偷換概念”。“擔保費”的名目卻變成了“貸款服務費”。
2012年10月3日,褚四紅在“順馳置業”七里廟店內,和賣家徐某、順馳置業三方簽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徐某一套面積89平米的房子,總價65萬元,所有稅費均由褚四紅出。為此,褚四紅除首付款外,剩余房款準備讓兒子用公積金貸款30萬元。
“順馳”業務員劉傳波為他羅列推演了一堆費用清單。其中中介費為1.3萬元,另需繳納6000元擔保費。但《合同》中,僅對1.3萬元中介費有明確約定。
兩周后,在“順馳置業”出具的發票中,“擔保費”的名目卻變成了“貸款服務費”。“這不是忽悠我嗎?”褚四紅稱,“順馳置業”按總房價的2%收取中介費本就高于行業標準,如今又在擔保費上前后更換名目,實在讓他懷疑對方在誤導自己。為此,他遲遲不愿補交剩余的3000元中介費和500元的公積金代辦費。
截至目前,褚四紅所買的房子兩證都已過戶,但順馳方面以他欠繳中介費和公積金代辦費為由,將兩證扣而不發。
對此,“順馳置業”區域經理夏丹稱,“擔保,服務是一碼事”。合同中未注明是工作人員的疏忽。順馳置業客服王經理則稱,貸款服務費尚無絕對標準,如按公司規定,即按貸款金額的2%來收取。
武漢市江岸區房產管理局市場監管科李科長稱,目前政策規定,二手房10萬元以上的,中介費的確按1%收取。但雙方有約定認可也可調整。至于代辦貸款的服務收費,須征得客戶同意,且應當有書面委托。此外,“擔保”和“貸款服務”至少從字面上理解就不是一碼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從武漢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了解到,階段性擔保費不得高于1200元,且該中心指定合作的三家擔保公司中,“順馳置業”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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