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在很多地方,隨著房地產市場價格不斷飆升,昔日的“茅草房”、“老舊宅”已今非昔比,寸土寸金,價格已上升20—30倍,巨大經濟利益不斷地拷問道德和誠信,尤其是當前因為房地產開發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動遷中貨幣補償的發生,更使房屋共有人或者權利人起訴房屋買賣無效的案件增多。
北京海淀法院調研發現,此類糾紛有三種類型較普遍,理由多為“對方賣房時我不知情”、“對方擅自處置”、“對方隱瞞真相”等等。常見的現象,比如夫妻之間對對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反悔,有的是產權證過戶前后,認為賣的價格太低想毀約。有的是隱瞞配偶,私自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還有個別或部分繼承人惡意出賣尚未分割的遺產房屋,其他權利人為維護權益,請求法院保護繼承權、房屋共有人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案件都比較多。
法官支招,首先要加強對房屋共有人權利的保護,切實維護市場的交易安全。此類案件往往訴訟的時候已經是時過境遷了。解除合同后如果還房或者退款,多種現實問題都是難以解決,法院執行也比較困難。法院主張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簡單地以無效為理由,判決雙方返還房屋或者是價款,而應當尊重現實的利益平衡,多為調解方式,就房屋現狀和價值,要求試圖打破平衡的一方也就是起訴方補償對方的利益損失。包括參照公平的房屋價值給予補償或者是分擔訴訟支出費用等等。如果要買多人共有的二手房,一定在買賣過程中先取得所有權利人的同意的證據,因為只有產權已經轉移之后,所謂的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買方的利益才完全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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