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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6日,重慶秀山縣政府公開拍賣縣糖酒公司倉庫。商心勃勃的陳天俊以103萬元最高價競標中標。購買后他依法辦理了秀國用(1998)字第0120號(商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中建權字第01374號(商業用房)房屋所有權證。一切手續就緒后,他又對占地面積4575平方米、建筑占地1795平方米的所置倉庫上的10棟房屋進行了整修。
其后,他便一直以門市房經營或租與他人作營業等商用,并準備大展身手,干出自盼望已久的一番事業。然而,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自己已被批準的設計圖紙,還未來得及全方位實施,一個無形的執法圈套,卻悄悄地拋向了他……
上訪六年申訴無果
日前,滿臉疲倦的陳天俊,手執一紙寫滿了上訪六年的苦澀、辛酸、憤慨的申訴書,站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門前的路邊上,一雙布滿著血絲的眼睛,堅信地望著頭頂瓦藍的天空與莊嚴的國徽,期盼著一個公正的判決及早作出!是什么讓這位普通市民如此的執著?是什么動力讓他對神圣的法治天平如此虔誠?事情還要從十年前說起。
四年后的2002年4月,重慶良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良華公司)與秀山縣城市建設部指揮部簽訂舊城改造協議,實施鳳翔商業城建設項目。2002年8月23日,秀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為秀山縣國土局)發布公告,收回上述王家董開發片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陳天俊所購房產即在其列。
2002年8月29日,秀山縣政府在良華公司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發布了秀山府通(2002)6號《關于王家董片區鳳翔商業城工程房屋拆遷的通告》,對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標準、搬遷期限等內容作了公告。該通告中說:拆遷人重慶良華房地產公司,在秀山縣中和鎮王家董片區建設的鳳翔商業城,經審查批準,已核發秀山拆許字(2002)第十二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事實上,此間良華公司是以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秀山項目部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直到2002年9月25日,秀山縣政府才給缺乏必備法定條件的良華公司違法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但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只有重慶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才有權核發拆遷許可證。秀山縣政府這樣做顯屬違法行政。對此,陳天俊自然不會答應。良華公司與陳天俊自然也就很難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此后,良華公司便以與陳天俊產生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并經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為由,申請秀山縣國土局行政裁決。秀山縣國土局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秀國土房管裁字(2003)第1號《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陳天俊對該裁決不服,遂于2003年4月21日向秀山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遭遇強制拆除
就在陳天俊訴訟期間,秀山縣國土局于2003年5月12日卻強制拆除了陳天俊的房屋。2003年6月10日,秀山縣法院以秀山縣國土局作出的秀國土房管裁字(2003)第1號《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撤銷,并判令重作。2003年7月1日,秀山縣國土局又作出秀國土房管裁字(2003)第7號《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
陳天俊對該裁決不服,向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2003年11月27日,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渝國土房管復(2003)第76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原裁決。但是,秀山縣國土局及良華公司等并未理睬渝國土房管復(2003)第76號《行政復議決定》,仍舊一錯再錯。
無奈下,陳天俊即以秀山縣政府發布的秀山府通(2002)6號《房屋拆遷通告》、核發秀山拆許字(2002)第十二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強拆除房屋,屬違法行政為由,于2004年2月9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1.依法確認秀山縣人民政府為第三人頒發拆遷許可證違法;2.依法確認秀山縣人民政府發布拆遷通告違法;3.依法確認強制拆遷違法,并進行行政賠償和第三人賠償。
但是,不知何故,重慶市第四中院卻將此案分成四個案子進行了審理。(附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規定,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分別立案,合并審理)。并分別于2004年8月9日作出了(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書、(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書,確認秀山縣政府發布的秀山府通(2002)6號《關于王家董片區鳳翔商業城工程房屋拆遷的通告》、核發秀山拆許字(2002)第十二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強拆房屋,屬于違法行為。#p#副標題#e#
法院判決書給當事人一棒
。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一、陳天俊被拆除的面積為2383.63平方米房屋。由第三人用鳳翔商業城B1、B2區底層的面積為2380.31平方米的99間門面房償還(具體位置以建筑設計圖中的B1、B2區一層平面圖圖標確定……),未還足的3.3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60元計算,由第三人補償陳天俊1527.2元;二、陳天俊的空地2780平方米,由第三人補償2154500元;三、陳天俊的構、附著物損失67518元,由第三人補償。
四、陳天俊的房租損失,從2003年3月1日算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止。按每月11075元計算,由第三人補償;五、由第三人在償還給陳天俊的房屋中安裝水、電設施,作為對陳天俊被拆除的水、電設施損失的補償;六、由秀山縣政府負連帶責任……
對上述判決,秀山縣政府及良華公司均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分別作出(2004)渝高法行終字第75號、76號、77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了重慶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5、6、7號行政判決。陳天俊似乎看到了自己維權的曙光。但令人費解是,2005年10月22日,他等來的卻是(2005) 渝高法行賠終字第71號行政賠償判決書。
判決是秀山縣政府發布秀山府通(2002)6號《房屋拆遷通告》、核發秀山拆許字(2002)第十二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強拆除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該違法行為給被上訴人陳天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秀山縣政府應予以賠償。以行政賠償與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是屬于兩個不同法律性質的法律關系為借口,僅僅判決秀山縣政府賠償2萬元,承擔鑒定費等,撤銷重慶市第四中院的(200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8號行政賠償判決書!
這對于剛剛看到曙光的陳天俊不亞于當頭一棒!重慶市高院十分清楚秀山縣政府頒發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及強拆房屋的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既然秀山縣政府系違法行政,那么,其與陳天俊之間的關系,就不是一般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關系。而是一種因其違法行政而使陳天俊的合法財產,遭到嚴重損害,其中不乏涉嫌故意毀壞私人合法財產罪,秀山縣政府必須應予賠償的問題。
至此,陳天俊陷入了維權的泥潭,同時,也陷入了執法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