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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房,總體上屬于保障房范疇。保障房像塊肥肉,“吃進容易吐出難”,蒼南縣事件被人舉報,才得以曝光,這對于當事人而言,似乎很倒霉。因為全國實在是有太多的保障房,尤其是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具有產權的保障房,被不合理、不合規、不公平的分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部門人員,成為最大的受益群體,而廣大老百姓則成為利益受損群體。不被曝光,則視作正常,那些受益群體皆心安理得。
前段時間,蒼南官員私分850套限價房一事炒得沸沸揚揚。6月17日,蒼南縣官方宣布分配方案“存在不科學、不合理和操作性不強等問題”,決定停止執行相關分配方案。然而,據悉已獲得購房指標或已經獲得補償金的機關職員拒絕退房退款,整改一事正陷入僵局。
蒼南事件,也只是現階段我國住房保障領域中諸多亂相的一個典型而已。近日國家審計署公布2010年審計報告表明,已審計的8個省區16個城市中,有4247套廉租住房分給了不符合條件家庭,有4428套保障性住房長期空置。只是審計16個城市,就有1.3萬套廉租房及部分其他保障房存在問題,那么全國約660個城市,又會有多少套呢?
中國保障房事業到底是怎么了?病了!一方面,住房保障確實難搞,發達國家搞了幾十年、上百年,都沒能徹底解決問題,仍需不斷完善。另一方面,我國住房保障的發展過程非?部,情況比較特殊,過去十多年,保障房建設嚴重滯后,這兩年屬于是“惡補功課”,去年全國新開工590萬套,今明兩年各1000萬套,困難大、矛盾多,一時半會,難以理清頭緒,只能老是以“消防員”的姿態救急。
筆者認為,當前既要集中力量,抓指標、上規模,又要盡快推進住房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單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保障房事業不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促進住房保障工作的制度化、體系化、持久化,需要重點做好兩件事。
第一,要健全法制。以美國為例,美國國會1949年就通過了《全國可承受住宅法》,其后又陸續通過了《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宅法》、《住宅與社區發展法》等相關法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房地產業法制化水平偏低,只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法》兩部法律,保障房方面基本空白,只有國務院、建設部和地方政府出臺的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諸如“通知”、“辦法”、“條例、“指導意見”等,這些低層次法規文件約束力較差。
比如,蒼南事件就非常典型。對于限價房,國家并無明確文件加以規范,2011年3月出臺的《溫州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供應對象為城鎮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蒼南縣政府又提出六項要求,包括申購對象必須為該縣黨政機關及全額事業單位在職干部職工。上頭不管,下頭出亂,中間的溫州有規定,也白搭。因此,當前仍討論中的《基本住房保障法》盡快出臺,以法律形式約束各級政府執政行為。
第二,要完善保障方式。回顧和展望我國住房保障演變,可以劃分為幾個階段。解放后至1998年,屬于低水平的全民福利化分房;1998-2008年,屬于小規模的產權房實物保障,以分配經濟適用房為主,兼顧少量廉租房;2009年至2015年,是大規模的租售并舉的實物保障,新建4000多萬套保障房,或者賣,或者租,進行實物保障。
需要關注兩種保障方式的轉變,一種是由售轉租,經濟適用房很難解決公配不公的弊端,所以去年以來國家大力倡導公租房建設,有意弱化經濟適用房。另一種是由實物補貼轉為貨幣補貼,即“補磚頭”和“補人頭”。在房屋緊缺時期,適合以實物補貼為主,其后應轉向貨幣補貼為主;因為實物補貼存在“進入容易退出難”的世界性難題,有些人現在符合保障條件,將來不符準入條件時,政府很難強行讓其退出保障房;而通過發放房租補貼、購房退稅、貸款貼息等方式,就很容易解決“退出”難題。如果說“十二五”期間新建3600萬套保障房,主要是“補磚頭”,那么“十三五”、“十四五”期間,就應重點轉向“補人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