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是,如何實現第三個原則,“決不能讓開發商在小產權房中占便宜”,這句話衍生開來,就是不讓農村土地流轉與小產權房成為新一輪既得利益者的盛宴。
由于在定價博弈中,農民具有天然劣勢,避免農民得到小筆補償而失去日后保障,是政府首要考慮的問題。在此過程中,有必要加重農民的博弈砝碼,讓農民持有地票入股公司,分享日后紅利,或者干脆像我國臺灣地區一樣,讓農民持地或者持票坐等地價升值,都是不錯的方法。關鍵是讓農民獲得土地資產的溢價,一勞永逸地解決城市化即農民成為城市貧民的難題。農民獲得土地流通權,自然會保護自己的利益,開發商與地方政府的非正常溢價途徑也就被封堵。
種種困難不是改革滯后的理由,在土地市場一場自下而上的改革已經初露端倪,這是市場突破限制的象征,其意義不在小崗村承包之下。
日前,備受關注的宋莊宅基地房糾紛案中的兩起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和解。而與此同時,宋莊鎮政府一份《宋莊鎮農村宅基地流轉辦法指導意見》,已經下發到各村委會。該指導意見規定,農民有權處置房產,無權處置宅基地,村民一旦賣掉房產,就視作放棄了宅基地的使用權。經過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表決后,村委會有權收回宅基地并將使用權轉給藝術家。村委會所得使用權轉讓收入將按地塊大小平均分配給村民。
要趕上市場化的腳步,有關部門不宜膠柱鼓瑟,有關虧損可以通過市場差價來彌補。此前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在回應“小產權房”問題時曾表示:國土資源部從 1999年開始,就在全國不同地方,開展了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試驗試點,現在正在不斷地總結經驗,在適當的時機再提交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立法來解決。
立法解決應該有建設性,關上小產權房大門,相當于關上土地產權變動的大門,關上農民分享土地資產收益的大門,與目前各地的土地市場化努力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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