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消費者申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二)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
(三)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四)申訴的日期。
第十四條消費者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活動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消費者為二人以上,其申訴的是共同標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可以合并受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申訴。共同申訴可以由消費者推選二名代表進行申訴。代表人的申訴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消費者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申訴請求,或者進行和解,應當經被代表的消費者同意。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條下列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后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二)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
(五)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可以立案。
第十九條立案應當填寫申訴立案報告表,同時附上有關材料,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或者授權其派出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辦案人員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對辦案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由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決定。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后,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實施當庭調查。
上一篇:買房看地段,還是看價格
下一篇:簽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