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排號知多少
在排號這種認購方法出現之前,對現房和準現房的認購一般采用先來先選的原始方法。對于消費者來說,可以不受干擾地進行選擇。選房沒有時限,反復、比較著看,交房時的糾紛自然就少了。對于開發商來說,這種方法幾乎沒有使用激勵機制和宣傳策略,售房周期比較長。
排號最早出現在經濟適用房的認購中。經濟適用房的價格低廉、需求量大,必須排隊才能買上房。北京最近還出現過提前三天排隊購房的現象,雇用民工排號也不是什么新鮮事。目前,很多樓盤都采用了排號的認購方式。排隊“搶”房會給消費者造成供不應求的假象,從而促使消費者盡快選擇。
更為常見的認購方式是先排號再搖號。如果某一戶型或樓層的房號有限,就從已經繳納訂金的消費者中隨機抽取一部分。這種營銷方法用競爭機制刺激消費者,你不買后邊還有那么多人等著呢。
定金與訂金到底有什么區別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么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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