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的理財專家以最近的一起“定金”與“訂金”的糾紛案例提醒消費者,居民理財要注意防范法律陷阱。
案例回顧:楊先生就自己選中的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雙方約定,楊先生于簽訂認購書之日起4天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首期房款。楊先生若未按期簽合同或未按時交付相關款項,開發商有權將楊先生認購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還定金。簽約當日,楊先生交了4萬元,開發商在收據上注有“訂金”兩字。
當時,開發商將一份沒有蓋章的認購書復印件交給了楊先生。4天后,楊先生沒有去交首付款,也沒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因開發商在收據上將4萬元注明為“訂金”,楊先生認為這實際上已將定金變成了預付款,故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經審理,法院駁回了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開發商出具了蓋章的認購書原件,法院認為,雖然收據上注明“訂金”二字,但根據雙方所簽訂認購書中的相關約定,可認定這4萬元系定金,收據上寫的“訂金”仍系定金性質,而非預付款。
專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楊先生沒有正當理由拒簽合同,故應對自己的未履約行為承擔責任。他交的4萬元定金屬于擔保性質,在其違約時,開發商有權不予返還。
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的律師分析說,從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雙重性質。首先,可作為合同的擔保,以保證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證明作用。此外,定金作為一把雙刃劍,還具有懲罰性。與“定金”相比,“訂金”的概念并不規范,在法律上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訂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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