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國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征用、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就是由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兩類土地的所有權分別為國家和集體。
對國家所有的城鎮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國有土地證(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是發給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的,只要有合法的權屬依據,任何人都可以申領國有土地證。住宅方面的集體土地證,其實就是群眾常講的宅基地證。該證只發給具備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集體土地證不能過戶。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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