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著推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幫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規劃、市政、環保、園林、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具體劃分:
(一)按照物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規定;
(二)物業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其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其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不同物業管理區域地理上自然相連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符合前款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書面報告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九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五至七人組成。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擔任,成員由建設單位代表一人,由業主推選產生的業主代表若干人組成。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為籌備工作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制作業主名冊,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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