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2月份,常州就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到,對閑置土地,國土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采取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等方式進行處置。如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土地閑置滿1年的,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近日記者從常州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從8月1日開始,常州將正式頒布實施《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從優化產業布局、提高用地準入門檻、加強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等方面指導和規范常州土地管理工作。
故意閑置兩年無償收回
《意義》還將加強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采取征收土地閑置費、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措施,防止故意閑置土地伺機炒賣地皮的行為。 具體措施是,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閑置土地,國土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采取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等方式進行處置。其他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凡被認為有閑置土地的單位,不得申請新的用地,凡被認為閑置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對利用不充分的土地,政府將實行回購政策。
國土部就下半年工作進行總體部署時,提出密切關注形勢變化,不斷完善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積極為中央宏觀調控要求服務。會議要求各地要及時向社會披露供地情況,認真開展房地產企業土地專項治理,系統清理房地產閑置土地,完善土地出讓合同,加強批后監管,試點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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