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廉租房到底如何申請、分配?2011年7月11日太原市廉租住房分配辦法出臺,《太原市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分配辦法》出臺并已下發至各縣(市、區)相關單位,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首先,公共租賃房、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并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或《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收入情況證明材料、住房情況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太原市廉租房的供應對象為:具有太原市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660元以下(含660元)、人均住房面積13平方米以內(含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公共租賃房供應對象為:具有太原市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無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來,隨著太原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增多,逐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社區居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采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提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上報街道辦事處。
7月11日起,在太原市開工的新建住房項目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7月6日,記者從市政府獲悉,《太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印發。成套建設的公租房,單套面積將以40㎡小戶型為主,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或60歲以上老人的,可優先租賃。
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根據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證件與資料,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轄區政府(房產管理局和民政局)。
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申請、分配程序按照“三審核、兩公示”的原則逐步進行。
轄區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區房產管理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住房狀況,區民政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收入狀況,并分別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應在兩地社區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退回街辦重新審核;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或經街辦重新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材料報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各區審核通過的申請家庭信息,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監察局在太原市房地產信息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退回轄區重新復核;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轄區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核準申請。
最后,經審核、公示通過,符合申請公共租賃房、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以搖號方式確定分配順序。
供地方式不同公租房配建比例有別
市政府已明確的公租房房源籌措渠道有:直接投資建設、改建的公租房;在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舊城)改造、普通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購的公租房;政府出資改建或改造的市直管公房;政府向社會統一租賃的公租房;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各類產業園區建設或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租房。
新出臺的《太原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辦法出臺之日起,太原市新開工建設的住房項目,都要配建公租房。具體配建標準為:土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的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但享受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戶區(舊城)改造項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普通商品房項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
規劃部門在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批建設性詳細規劃方案時,要單獨劃出成幢配建公租房的建設用地。國土部門在供地時單獨劃出的公租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建成后由政府回購。
不宜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項目單位按應配建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資金。易地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局納入專戶,用于公租房或廉租房建設。
今后,太原市的公共租賃住房,除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改建的外,還將采取在普通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分散配建,之后由政府回購等多種方式來尋求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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