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6)
2011-05-04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并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售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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