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市政管委),直轄市房地局,計劃單列市建委:
隨著房屋商品化的不斷推進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購買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的居民越來越多,房屋售后物業管理也越來越重要。但是,目前相當數量的房屋缺乏必要的售后服務和管理;一些管理單位與業主及使用人之間責權利不明確;部分業主和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破壞房屋結構,不能正確使用公共設施、設備,造成房屋售后管理難、居住和工作環境差、管理糾紛多等問題。為加強商品房銷售、房改售房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工作,搞好售后服務,解決居民買房的后顧之憂,創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現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管理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時,應重視物業管理工作。要制定出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及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工程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并做好物業管理接管驗收工作。公房出售的舊住宅小區,售房單位要提前做好房屋檢修工作,在規劃允許的范圍內完善配套設施,合理解決物業管理辦公及配套用房,為公房出售后實施物業管理創造必要條件。
二、售房單位售房前,要制定《業主公約》。《業主公約》是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全體業主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要使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自覺地遵守《業主公約》。售房單位應參照《業主公約示范文本》(見附件)制定《業主公約》。購房人應全面了解《業主公約》的內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同時作出遵守《業主公約》的承諾。 售房時未制定《業主公約》的,由銷售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參照《示范文本》盡快補充制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三、要規范物業管理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售房單位與購房人在簽定房屋購銷合同時,已確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的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向購房人公布物業管理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加收物業管理費用,購房人也要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對住用戶提供的特約有償服務要實行明碼標價,定期地向業主公布收支狀況,接受業主監督。
四、要加強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維修養護基金的管理。公房出售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關于加強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7]65號)的要求,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并制定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中,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的提取、使用與管理,也應作出明文規定;一些開發企業在售房時已從售房價款中提取該項基金的,應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說明。該項基金要專戶存入銀行,不得挪作它用。需要使用時,由物業管理企業作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
上一篇: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修正)
下一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